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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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会员章程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为会员提供粮食竞价交易服务。会员应遵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粮食政策、当期《交易细则》和《交易公告》以及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办法等进行粮食竞价交易所订立的契约。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提交相关资料审验后,成为会员。

本《会员章程》即构成对会员单位和交易中心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依其规定。

凡加入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即可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具有参加竞价交易活动的资格,享有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申领了工商营业执照。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粮油商品生产、经营、加工、收储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代表会员单位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进行粮食交易的人员已经取得了合法且有效的授权。

(二)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通讯条件。

(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交易中心有关管理制度。

二、会员单位须承诺并确认以下内容

(一)会员单位提供的会员资料及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变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提交交易中心审验。否则,因会员单位提交的资料不准确、不完全、不合法等原因或因信息变动未及时告知交易中心进行审验,会员单位自愿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二)用户代码、登录密码、电子密钥是会员单位参与粮食竞价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应由会员单位妥善保管。因会员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遗失、信息泄露,或非本会员单位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与交易中心无涉及。

(三)成为会员后,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会员交易资格审验,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等。如不参加审验,自动暂停会员单位的交易资格。

(四)会员单位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获得的有关交易中心的业务等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交易中心对会员单位的注册信息和交易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每笔交易的相关方非因交易相关的原因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披露,但是因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法律法规赋予的有权机关提出披露要求的除外。

(五)如会员单位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交易中心发现会员单位存在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恶意串通、恶意违约、扰乱交易秩序、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会员单位自行承担进行粮食交易的市场、信用、政策性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交易违约等导致的损失),以及承担使用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服务期间暂存的保证金、货款等在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货币贬值、汇率波动等风险,交易中心不对会员单位进行粮食交易的获利或亏损情况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交易中心对会员单位委托管理的保证金和货款本金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并享有该保证金、货款在代收代付代管款项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收益。

(七)因以下原因使会员单位无法正常使用粮食竞价交易系统,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会员单位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有网络链路故障、终端设备软硬件损坏、内部操作人员失误、本地系统与交易系统适配异常、未及时更新交易终端版本等)无法正常登录交易系统、发起应价或接收交易信息的,由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错过交易机会、应价失效、预期收益损失等);

2.在媒体公告的系统升级、停机维护期间;

3.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网络全域故障、基础电信服务中断等)或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难以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交易中断、数据篡改或信息传输延迟等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八)如会员单位向交易中心提出注销会员身份的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注销后,会员单位不再承担本会员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但交易中心仍可保留下列权利:

1.保留会员单位的注册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

2.如会员单位在注销会员身份前在竞价交易系统存在违法、违约行为,交易中心仍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办理会员注册所需资料

(一)《会员登记表》

(二)《会员申请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三)《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六)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交易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须按1:1比例复印或扫描正反面至A4纸同面。营业执照副本可适度缩小至A4纸全幅,且二维码清晰可查。

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即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交易密码及密钥。会员单位必须委派本单位正式职工为交易代表人,并凭交易密码及密钥参加交易中心的各项粮食交易活动。

四、会员的权利

(一)依法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

(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粮食政策、市场动态和行情、粮油价格等信息,依法合规发布供求信息,利用网络进行交易。交易中心提供的政策信息、市场动态等仅供参考,会员单位应独立判断并承担决策风险。

(三) 依法合规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原粮或成品粮的购销竞价交易活动。

(四)可通过书面实名方式向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对交易中心交易公平性提出监督建议。

(五)自愿申请退会。

五、会员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交易细则及结果履行合同。

(二)接受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和承认本章程和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及其他管理制度。

(三)有义务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不参与串标、围标、虚假报价、哄抬物价等行为。

(四)成交后,会员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五)会员单位联系方法、联系地址或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交易中心。因未及时通知导致的交易延误、文书无法送达等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六、交易中心如发现会员有违反交易中心制定发布的《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及本章程的行为,有权对会员单位采取警告、严重警告、暂停会员资格,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措施。

(一)投诉经查确无事实依据,对交易中心或其他会员单位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对在《交易细则》约定规则内已有明确结论的事项,反复投诉,耗费公共资源的,予以暂停会员资格3个月。

(三)通过各种渠道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会员单位表达威胁、胁迫等意思,试图影响交易公正或达到不正当目的的,予以暂停会员资格12个月。

(四)对约定俗成或有明确解释的事项,反复投诉,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破坏良好会员氛围的,予以暂停会员资格12个月。

(五)串通、组织其他会员对在《交易细则》约定规则已有明确结论的事项,反复投诉的,参与者予以暂停会员资格24个月。

(六)中标后,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向接收单位违规赠送财物、缠访闹访、诬告诽谤的,予以暂停会员资格3年。

(七)同时存在上述多项违规行为的,或单次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列入黑名单,并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备案。

七、附则

(一)本章程由北京国家粮食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6年2月24日